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驊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即被告聲請假扣押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