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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告
驊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即被告聲請假扣押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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