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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告
茂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松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38,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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