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00號
- 原告
- 茂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茂松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38,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