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謝雨真
- 原告陳永春、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05號聲 請 人 陳永春 關 係 人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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