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 告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斌 原告與被告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