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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38號

原告
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斌

原告與被告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

3,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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