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3,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