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盧怡秀
- 原告蘇裕方即烽源水電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蘇裕方即烽源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呂佳鴻即松井食品行、呂佳鴻即久兵衛食品行、甲○○○○○○○○○○、呂佳鴻即太郎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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