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高廣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宜美即濬榮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宜美即濬榮企業社、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