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3號
- 原告
-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永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姜茲玫即必強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
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