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姜茲玫即必強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1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