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瑞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