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350 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