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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350 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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