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傑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1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