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7,651元(即高雄市○○區○○段第26500 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