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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7,651元(即高雄市○○區○○段第26500 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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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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