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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國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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