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65號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國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