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4,54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