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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告
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鉅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676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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