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12號
- 原告
- 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鉅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676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