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04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