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2號
- 原告
-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04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