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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人
  • 被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50,000元(即原告主張分配表將次序11變更為次序9 優先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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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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