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50,000元(即原告主張分配表將次序11變更為次序9 優先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