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87號
- 原告
- 高雄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國罡營造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46,60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