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大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大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機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述,系爭機器目前之市價共計新臺幣(下
同)4,231,727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1,72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