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0號
- 上訴人
- 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淑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福庭因99年度訴字第1100號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3,
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