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昊實業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11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