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蔡淑貞即鴻興食品加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