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告
裕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傑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柒拾玖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