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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原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被上訴人
被告
可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利工程有限公司、劉家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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