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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告
李仁魯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告
吳建雄
被告
林錦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被告
雅威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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