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瑩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瑩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8,17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5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