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順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瑩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8,17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5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