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 訴 人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聯豐、張林秀治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裁判費75,7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