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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蘇煌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 訴 人 蘇煌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所有權歸屬有爭執之11只貨櫃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0987 號執行程序所鑑定之價格新臺幣550,000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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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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