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 訴 人 蘇煌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所有權歸屬有爭執之11只貨櫃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0987 號執行程序所鑑定之價格新臺幣550,000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