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李鳳嬌
- 被上訴人
-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鳳裕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為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