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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李鳳嬌
被上訴人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裕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為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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