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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告
翁鶯娟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李孟育
被告
李明仁
被告
警悟禪寺
法定代理人
何平順
被告
蔡勝治
被告
楊豐銘
被告
楊輝隆
被告
蔡通保
被告
黃坤填
被告
蘇劉秋敏
訴訟代理人
趙桐慶
被告
靳劉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桐慶
被告
楊進添
被告
楊聰輝
被告
陳良吉
被告
陳良福
被告
翁宗護
被告
高崇賢
被告
高崇敏
訴訟代理人
高楊金愛
被告
翁張金鸞
被告
翁國欽
被告
陳富美
被告
趙桐慶
被告
趙高輝
被告
余泰安
被告
翁國銓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李政宗
複代理人
陳貴華
被告
黃偉式
被告
何蘇春梅
被告
趙原德
被告
王仁方
被告
楊文鑫
被告
楊華青
被告
李謙吉
被告
顏黃富美
被告
黃玉鳳
被告
黃玉鑾
被告
黃玉琴
被告
劉陳瑾
被告
劉陳素珠
被告
陳忠本
被告
陳忠正
被告
許陳惠
被告
陳美玉
被告
陳重仁
被告
陳美瑛
被告
陳重明
被告
陳重宏
被告
郭陳麗雲
被告
陳美蘭
被告
陳美琴
被告
陳清治
被告
陳清吉
被告
陳清佐
被告
陳清章
被告
陳清財
被告
陳清城
被告
黃玉慧
被告
旭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被告
黃百祿
被告
陳黃玉英
被告
黃致鵬
被告
黃致儀
上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告
潘黃金枝
被告
潘榮福
被告
潘財華
被告
潘榮傑
被告
洪帷晁
被告
洪志明
被告
洪同富
被告
洪聖添
被告
陳潘銀珠
被告
潘銀卿
被告
張潘一燕
被告
潘嘉伶
被告
楊輝豐
訴訟代理人
張世碧
被告
楊麗霞
被告
楊麗珠
被告
楊仁慈
被告
楊仁燕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蔡雅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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