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 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 吳文賓律師 被 告 安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林岳葳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