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25號
- 原告
- 富貴祥發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澤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誠律師
- 被告
-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全
- 被告
- 吳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黃埔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