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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告
富貴祥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俊澤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告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全
被告
吳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黃埔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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