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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遷讓房屋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春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信杰

      徐阿乾

      徐信熾即長青溫泉渡假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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