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春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信杰
徐阿乾
徐信熾即長青溫泉渡假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