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春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信杰 徐阿乾 徐信熾即長青溫泉渡假山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