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
都會情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東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陳清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