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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律師
被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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