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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8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18 號

原告
誌晟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淑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

8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 ,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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