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應更正補充為「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漏為此項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