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