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勝紘原名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勝紘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興公司)於民國98年10 月1日邀被告楊勝紘(原名丙○○)及訴外人陳宥綺(原名陳淑美)擔任連帶保證人,在新台幣(下同)2,000 萬元之額度內,就98年10月1 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所發生之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嗣於98年10月14日交付借款1,965,182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10月14日起至99年4 月12日止(下稱第1 筆借款);於98年10月15日交付借款7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8年10月15日起至99年4 月13日止(下稱第2 筆借款);於98年11月13日交付借款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8年11月13日起至99年5 月12日止(下稱第3 筆借款,與第1 筆、第2 筆借款合稱系爭借款),雙方復約定被告應按月付息1 次,到期還清本息,計息利率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計年息1.68 %機動計算,如有一期本息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其中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計息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計息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契約)。詎尚興公司自99年2 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系爭借款未還。為此爰依系爭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除訴訟費用額核定外,其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存放款牌告利率表、放款歸戶查詢表、放款帳卡明細表、尚興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6 頁、第8 至10頁、第55至59頁、第60頁、第62頁、第28頁、第30頁),經核原告主張與前開證據相符,應屬可採。又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應認真實,而被告楊勝紘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於系爭借款契約上之連帶保證人欄簽章,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揆諸前引說明,被告楊勝紘自應就系爭借款對原告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9,70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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