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中周等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177,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1,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