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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中周等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第三人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中周等人間99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177,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1,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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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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