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章龍、伍國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7,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5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