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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

  •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702,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6,424,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985元,合計183,27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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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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