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荃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柒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其中如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號所示支票票載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陸佰元部分,應由被告乙○○與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各負給付責任,但其中一人清償完畢,則另一人清償責任消滅及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百分之五由被告乙○○、荃耀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負擔,餘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捌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5,371,341元,並交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23號所示,由乙○○所經營之雄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雄揚公司)所簽發之支票23紙,及如附表編號24、25號所示,由荃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荃耀公司)所簽發並由雄揚公司背書之支票2 紙,以作為清償借款之用,詎原告持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5,371,341元,其中如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號所示支票票載新臺幣847,600 元,應由被告乙○○與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各負給付責任,但其中一人清償完畢,則另一人清償責任消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荃耀公司則抗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24、25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係因乙○○向其借票,用於周轉之用,且伊交付系爭支票時,僅於發票人欄用印,並未記載發票金額,伊不知道乙○○將系爭支票作何用途,亦未獲得任何利益,故不應由伊負票據責任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5紙及被告乙○○書立之同意書1 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被告乙○○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斟酌上情,即應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為真實。
(二)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荃耀公司雖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被告乙○○書立之切結書1 紙為證,然此等事實縱令屬實,亦屬荃耀公司與乙○○間存在之事由,原告並非當然知悉,被告荃耀公司自不得以上開事由對抗原告,被告荃耀公司復未認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自非可主張原告不得行使票據權利,故被告荃耀公司所辯,非屬可採。
(三)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民法有關連帶債務之規定,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且其判決主文亦不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應借款之返還責任,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對於如附表編號24、25之支票應附發票人責任已如前述,則被告對於上開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金額,應負不真正之連帶債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5,371,341元,其中如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號所示支票票載新臺幣847,600 元,應由被告乙○○與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各負給付責任,但其中一人清償完畢,則另一人清償責任消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被告乙○○自99年5月28日起,被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自99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提示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銀行│ │號│ │ │ │ │ │ │ ├─┼─────┼────┼──────┼──────┼──────┼────┤ │ 1│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5月21日 │99年1月19日 │242,341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2│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5月21日 │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3│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6月5日 │99年1月19日 │96,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4│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6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5│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6月21日 │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6│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7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7│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7月21日 │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 8│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7月21日 │99年1月19日 │492,4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 │ 9│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8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0│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8月21日 │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1│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9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2│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9月21日 │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3│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0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4│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0月21日│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5│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0月31日│99年1月19日 │383,7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 │16│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1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7│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1月21日│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18│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1月30日│99年1月19日 │383,7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 │19│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2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20│AD0000000 │雄揚科技│98年12月21日│99年1月19日 │5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21│AD0000000 │雄揚科技│99年1月6日 │99年1月19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22│AD0000000 │雄揚科技│99年1月21日 │99年1月26日 │433,2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高雄分行│ ├─┼─────┼────┼──────┼──────┼──────┼────┤ │23│AD0000000 │雄揚科技│99年2月21日 │99年3月2日 │492,4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 │24│AD0000000 │荃耀企業│98年6月8日 │99年1月19日 │350,0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 │25│AD0000000 │荃耀企業│98年7月10日 │99年1月19日 │497,600元 │陽信銀行│ │ │ │有限公司│ │ │ │前鎮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