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明宏 人 郭昭賢 郭昭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許芳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