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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告
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告
漢泰電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明宏
被告
被告
郭昭賢
被告
郭昭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許芳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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