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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告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張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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