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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
廈10樓1002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美金400 萬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

1:33.082,折合新臺幣為132,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711,4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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