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廈10樓1002室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400 萬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33.082,折合新臺幣為132,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11,4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