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敏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2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