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2,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