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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淶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芬、王淑芬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101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8,406,358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6,38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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