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林岳葳
- 法定代理人林博宏
- 被告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宏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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